宝鸡市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
来宝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我市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合作协议》,努力推动“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建设,现就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来宝鸡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宝鸡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坚持“高端引领、优势互补、务实高效”的原则,着眼宝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创新引才用人体制机制,实施更加优惠的引才政策,吸引一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品学兼优、有志于在宝鸡建功立业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优秀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服务和智力支撑。
二、实施步骤
1.立足宝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才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提出年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需求计划。
2.及时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联系沟通,了解掌握毕业生供需情况,增强引才针对性,为人才引进奠定基础。
3.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开展校园人才招聘会,吸引优秀毕业生来宝鸡创业就业。
三、优惠政策
1、宝鸡市所属事业单位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毕业生,经公开招聘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
2.宝鸡市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毕业生到辖区企业工作(含非公企业,下同),直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享受企业人员待遇。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人事关系保存在专业对口的市属全额事业单位(不受编制、岗位限制),保存期限为5年。人事关系保存期间,其档案工资按事业单位在岗人员管理。期满后,人事关系正式转入事业单位或供职企业,也可视情况延长保存时限。
3.被正式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毕业生,市财政分别给予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安家费补助,安家费分5年等额发放。
4.宝鸡市财政给引进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毕业生在企业工作的发放生活补贴,连续补助5年。在市属、县区属企业工作的毕业生,每月分别给予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1000元、15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在驻宝中、省企业工作的分别给予800元、1300元、1800元的生活补贴。
5.对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非公企业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毕业生,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部分,由市财政补助三分之二,连续补助5年。
6.凡被正式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毕业生,由市住建局免费提供公租房一套或由市(县、区)财政发放住房补贴,每月补贴500元,连续补贴5年。
7.正式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组织考察,可安排在镇、街挂职任党政副职领导一年,挂职锻炼期满考核合格的,列为后备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8.2013年以来我市引进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毕业生,均比照享受安家费补助政策。
四、人员管理
1.市人社局在市委人才办协调指导下,具体负责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来宝就业工作政策制定、校地衔接、人才引进、管理协调等工作。
2.引进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按归口分别由所在部门(单位)和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依据事业单位和企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3.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引进的优秀毕业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事业单位管理规定聘任相应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人事关系在企业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4.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引进优秀毕业生来宝工作,需经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批准认可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五、经费保障
宝鸡市引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来宝就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各项补贴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