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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的政绩考核制度

    时间:2024-03-29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点击数:

    政绩考核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很早就有,而且一直很受重视。

    《尚书》的《舜典》中有“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庶熙”之说。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每隔三年就要考核一次官员政绩。经过考绩,凡是有功绩的人便给予升官,反过来,有过错的就要被罢官。

    在《尚书》的《立政》中,记载了夏朝的“三宅”和商朝的“三宅三俊”。所谓“三宅”,指的是常伯、常任、准人三种官职,所谓“三俊”指的是刚克、柔克、正直三种品德,都与官吏考绩有关。由春秋到战国,法家兴起,变周制为秦制,关于官吏考绩进一步走向制度化和常规化,这在现代出土的秦简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汉承秦制,汉朝的考绩称为考课,其最典型的体现或许是在汉武帝时期。当时发动了对匈奴的连年战争,每次战争都会对参战将士进行详细严格的考绩,胜者有功得赏,失利者受审受罚。

    按照汉代考课制度,中央对郡以下的常课主要由丞相和御史大夫负责,有时皇帝也会亲自主持。每年年底,各个郡国守相都要汇报一年来的工作成果,主要内容包括户口增减、垦田农桑、漕运水利、钱谷出入、盗贼狱讼、教育选举、灾害疾疫等。各地提交给上级的考绩报告称为“上计”。为了核实“上计”内容的真实情况,汉朝又设立了用于监察的刺史。

    汉代很多政治制度都是由汉武帝建立的,汉武帝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共设十三个刺史,按是否犯有聚敛为奸、刻暴杀人、蔽贤笕顽、放纵子弟、勾结豪强等行为,来刺察各地长官的治理情况。对于守法者各有升赏,违犯者则要受到弹劾和处罚,严重违法者甚至会被撤职罢官乃至刑罚。

    汉王朝崩溃之后,中国社会长时间处于四分五裂状态。这一时期门阀势力炙手可热,考绩制度难以实行,但出现了著名的“月旦评”现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乡论”)的力量。

    李唐王朝建立之后,作为六部之首吏部有考功郎中和考功员外郎,专门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由唐玄宗和李林甫等人编撰的《大唐六典》则是一部关于中国古代官制的开山法典,对考绩有详细记载。唐代考绩的具体安排是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对具体的考绩内容也都有具体的规定,即“四善二十七最”。

    所谓“四善”,即“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所谓“二十七最”,指的是不同职能部门的理想标准,如“铨衡人物,翟进贤良,为选司之最”“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等。

    宋代基本延续了唐代官制,相应的考课制度也更加细化。然而,宋代官僚制度严重内卷,这不仅导致冗官泛滥和繁文缛节,也让各种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流于形式。更有甚者,官场激烈的内斗让考课沦为党同伐异的借口和工具。

    从宋元到明清,中国官僚政治逐渐到达了一个相当完善的程度。按照明朝的百官考绩法,三年为一考,三考为满,考满之后分等级,即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合计九年三考总评来定升降奖罚。清朝将考绩标准定为四格八法。

    明代还要求在京外的地方官每三年一次进京接受考察,称为“朝觐”。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亲自考核了来自全国各地的4117名府州县官吏,其中称职者占十分之一,不称职者十分之一,平常者占十分之七,昏庸贪污者十分之一。最后的处理结果是“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罪之”。

    明代有完善的监察制度,科官监察六部,道官监察地方,但科道官都陷入党争。明代中后期,科道官的升陟降黜取决于党派势力。

    明代有御史巡按考察地方官吏时,人还未离开京师,送来打招呼、托关系的条子就已经装满口袋。于是到地方考察官员,御史最后揭发弹劾的官员大都是政治上比较单寒孤立之人。清代时知府、知县等地方官每次考满朝见时,每人至少在京师要花五六千金行贿上司才行,无功者可以用行贿的手段来冒功领赏,有功而不行贿者不仅没有奖赏,甚至还要受到惩罚。

    回顾明清两代考绩制度,刚开始时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但随着时间推移,很快就百病丛生,最后是病入膏肓,无可救药。无论是“大计”还是“京察”,抑或是“考满”等,在朋比为奸、营私舞弊的官场想要做到“循名责实”,根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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