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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辅导

    时间:2023-06-23  来源:人事工作者公众号   点击数:

    导读: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会议强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为高质量做好2023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规范、准确、完整填报,避免出现漏填漏报情况,提升填报一致率,现将2023年填报要求、易错易漏点、辅助查询途径梳理如下,供大家填报时参考。

    一、填表要

    【注意事项】

    《报告表》所有内容均需本人亲笔填写,不得代填、打印或盖签名章。

    二、封面填写要求

    【注意事项】

    准确填写工作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报告日期是核查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投资情况的基本时间基点,必须高度重视,要具体到日;《报告表》需由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亲笔签阅,不得由他人代签或使用签名章,阅签日期要具体到日。

    三、首次填报

    【注意事项】

    本次填报按照首次报告要求填报。

    四、及时填报与年度填报

    【注意事项】

    新增要求:年度集中报告结束后进行及时报告的事项,如属于《报告表》所列事项,在下一年度集中填报时还应再次填报。即:本表所列事项前期已经进行及时报告的,本次集中填报时仍需填报。

    因上一年度查核存在不一致情况作出说明的,如确属漏报、瞒报问题,该漏报、瞒报事项需在本次年度集中填报时报告。

    五、投资金额币种及单位

    【注意事项】

    《报告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存款、投资等须注明币种,其他未注明币种的投资金额均默认为“人民币”。

    汇率换算可参考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公布的数据。

    六、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易错易漏点】

    1.交由组织集中保管的,遗失但未挂失宣布作废的证件,同样需要填报。

    2.首次填报的,不仅要填写填报时的有效证件情况,还要填写上一年1月1日以来截至填报日失效的证件情况。

    3.应当填报的失效证件,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已过有效期”、“挂失宣布作废”、“换发剪角作废”等原因。

    七、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易错易漏点】

    1.经组织批准的因私出国(境)情况,需要填报。

    2.首次填报的,填写上一年1月1日以来截至填报日的因私出国(境)情况;继续填报的,填写上次填报以来的因私出国(境)情况。

    3.“所到国家(地区)”应填报本人出入国(境)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地区),包含过境签、游轮临时经停、使用出入境通行证等出入边境口岸的国家和地区等。

    4.“起止日期”应以证件上的边检验讫信息为准,而不是以实际登机或飞机起飞时间。

    【辅助查询途径】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可使用“移民局”微信小程序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辅助查询。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nia.gov.cn

    八、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

    【易错易漏点】

    1.配偶、子女自愿放弃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但按照国(境)外法律规定,实际上未能放弃的(如香港永久居留权),仍需填报并作说明。

    2.配偶、子女普通护照上贴有外国“永久居留”、“长期居留签证”的,属于取得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住许可情形,需要填报。

    九、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

    【易错易漏点】

    1.截至填报日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含留学)已满一年以上的,需要填报。

    2.在国(境)外工作、生活期间,因探亲、旅行、出差等短期回国(入境)的,仍视为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

    3.配偶、子女已在上一个填报日后、本次填报日前结束国(境)外工作、生活回国,但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已满一年的,需要填报。

    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

    【易错易漏点】

    1.已参加工作共同居住的子女,属于非共同生活子女;大学在校学生,虽已满18周岁,但无稳定收入,仍属于共同生活子女;夫妻离异,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给对方的未成年子女、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仍是本人的“共同生活的子女”。

    2.子女不再是共同生活的子女的,需在“是否为共同生活子女”栏勾选“否”;子女无配偶的,应在“配偶姓名”列下方空格内填写“无”。

    3.在多个单位任职(兼职)的,需要逐一填报。因将身份证件借与他人注册企业等原因兼任职务的,即使未参与经营、未实际出资、未获利,也需要填报。

    4.在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已经停止经营活动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需要在从业情况中填报。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投资的企业中任职的,既需要在经商办企业事项中填报投资情况,也需要在从业事项中填报任职情况。

    十一、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易错易漏点】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的,虽已处理完毕,仍需要填报,在处理结果中需详细填写判处的刑罚。

    十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易错易漏点】

    1.登记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房产,不管是否实际出资、实际居住,包括作为所有权人的房产和作为共有权人的房产,均需要填报。

    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的房产,需要填报。

    3.在以出售、赠与、腾退等方式处理房产过程中,尚未完全办结产权变更手续的房产,需要填报。

    4.所有填写的房产面积应填报“建筑面积”,而非“套内面积”或“使用面积”。

    5.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应填报整套房产的建筑面积,不能按所占份额折算后的面积填报。

    十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情况

    【易错易漏点】

    1.计算市值时以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市值为准。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包括流通股、未流通股和流通受限股等,均需要填报。

    3.已成功申购的新股,填报前一交易日未了结的在途交易的股票(如B股),需要填报。

    4.他人出资但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股票,需要填报。

    5.在B股和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股票,填报时汇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日期上一周周五汇率中间价计。

    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股票应按照报告日上一个交易日金额填报。

    【辅助查询途径】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A股股票情况,可通过中国结算网(www.chinaclear.cn)或使用手机下载“中国结算”APP辅助查询。

    十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基金情况

    【2023年填报要求新变化】

    本项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年度为“私募基金”)。

    【易错易漏点】

    1.计算净值时以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净值为准。

    2.通过证券公司、银行、互联网、手机APP等各种方式购买的凡属于基金的产品,如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购买的基金产品,均需要填报。

    3.证券公司推出的各种形式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xx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xx证券天利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xx证券现金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xx证券天添利现金集合计划”等,均需要填报。

    4.对于股票账户资金余额自动转购的基金产品,如“xx紫金天天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均需要填报。为避免遗漏,可将股票账户余额填在备注栏。

    6.填报前一交易日未了结的在途交易基金,需要填报。

    7.他人出资但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基金,需要填报。

    十五、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投资型保险情况

    【2023年填报要求新变化】

    新增要求:保险有效期间取出的保费、投资金仍需计入累积缴纳保费、投资金。

    【易错易漏点】

    1.凡是产品名称中含有“两全保险”、“年金”、“投资连结”或“万能”等字样的人身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www.iachina.cn,“保险产品”专栏)公开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名录》中的财产保险,都需要填报。不能以保险销售机构及业务员等对保险产品性质的解释作为填报依据。

    2.通过保险公司、银行、互联网、手机APP等渠道购买的所有投资型保险产品,包括以存款为名,但实际为购买投资型保险的,均需要填报。

    3.应填报截至填报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投保人且仍有效的所有投资型保险,即使不再缴费,也应填报。

    4.单位统一为职工购买的或他人购买的,以填报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投保人的投资型保险,需要填报。

    5.应填写累积缴纳的保费、投资金总额。保险有效期间取出的保费、投资金仍计入累积缴纳保费、投资金总额。

    6.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条款,如有保费、投资金在约定时间转入其他保险账户或新购买其他保险的,要注意核实后再填报。

    7.保险合同同时有主险和附加险的,要按照保单信息分别填报。填报时,应填写“保单号”而非“投保单号”。

    【辅助查询途径】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投资型保险情况,可使用手机下载“金事通”APP辅助查询。

    十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企业或者担任高级职务的情况

    【2023年填报要求新变化】

    本项填报内容调整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企业或者担任高级职务的情况”(上年度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表格格式也有所调整,全体干部近年按照首次填报的形式填写本项。

    【易错易漏点】

    1.在国(境)外注册的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情况,需要填报。

    2.购买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企业的,投资企业情况需要填报。

    3.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代持股份或将身份证件借与他人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名义投资的企业,即使未参与经营、未实际出资、未获利,也需要填报。

    4.已经转让股权、撤资,但在市场监管部门未完成变更登记的,仍需要填报,可在备注栏说明相关情况。

    5.内部职工、以内部职工名义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份的,需要填报。

    6.个人认缴出资额、个人出资额要以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出资金额为准进行填报,不能以实际出资额进行填报。

    7.在“该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是否与报告人所在单位(系统)直接发生过商品、劳务、服务等经济关系”项勾选“是”的,需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或另附页详细说明。

    【辅助查询途径】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企业或者担任高级职务的情况,可到任职或投资的企业,或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及企查查、天眼查等相关企业信息查询APP辅助查询。

    十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开办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机构或者从业的情况

    【2023年填报要求新变化】

    本项填报内容为今年新增。

    【易错易漏点】

    1.本项从业是指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有偿社会中介或者法律服务机构从业,也包括兼职情况。

    2.无执业资格的,“职业资格名称”和“执业证号”填“无”。

    3.在“该机构是否与报告人所在单位(系统)直接发生过经济关系”项勾选“是”的,需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或另附页详细说明。

    【辅助查询途径】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开办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机构或者从业的情况可到“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网站)辅助查询。

    十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担任高级职务的情况

    【2023年填报要求新变化】

    本项填报内容为今年新增。

    【易错易漏点】

    1.基金投向按照管理人披露的投向填写,未披露的,按照基金合同填写。

    2.在“是否与报告人所在单位(系统)直接发生过经济关系”项勾选“是”的,需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或另附页详细说明。

    【辅助查询途径】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担任高级职务的情况可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s://www.amac.org.cn网站)辅助查询。

    【温馨提示】:上述网页链接、微信小程序和手机APP为辅助查询工具,仅供参考。领导干部填报个人事项时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组织负责的态度,按实际情况仔细核实,与家属充分沟通,确保填报规范、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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