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三、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七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十三)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一)不按时报告、不及时报告;
(二)漏报;
(三)隐瞒不报、;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