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监督、激励担当作为,发挥市级部门科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科级干部”)在助力宝鸡高质量发展中的骨干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市级各部门、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级干部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科级干部队伍;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提振苦干实干快干的精气神。
第三条 市级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单位、本系统科级干部的管理负主体责任,市委组织部负责综合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运用好“三项机制”,注重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统筹考虑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大力选拔创新突破勇担当、真抓实干敢负责,有苦干作风、有实干本领、有快干魄力的干部。
第五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一)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科级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第六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党委(党组)要全面了解掌握干部的日常表现,综合分析研判情况,研究提出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初步人选。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党委(党组)根据工作实际,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
(三)确定考察对象。党委(党组)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和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特长及主要缺点或不足;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讨论决定。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对干部的任免意见。
(六)公示。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在本单位进行任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进行廉政考试和财产申报。
(七)备案。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向市委组织部进行任职备案。
(八)任职。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党委(党组)发文任职,任职时间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市级部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位任免,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后再按程序报备,任职时间以审批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科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能调整岗位,也不能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延长试用期;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党委(党组)研究不宜继续试用的终止试用期。免去试任职务、终止试用期的,按照试任前职务或职级层次安排工作,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交流轮岗
第八条 建立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交流轮岗形式主要包括转任、参与专项工作挂职和学习锻炼等,重点对象是:
(一)长期担任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以及综合科室负责人;
(二)需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
(四)按规定需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交流轮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必须轮岗转任:
(一)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
(二)在同一科室担任科长或副科长职务5年以上(含5年)的;
(三)在同一科室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8年以上(含8年)的;
(四)专业性较强职位的任职时间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10年。同一科室的正、副科长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十条有计划地选派科级干部到巡视巡察、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及信访维稳等攻坚一线,到乡村振兴、污染防治及疫情防控等主战场,到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及沿海发达地区等经济工作前沿挂职和学习锻炼。挂职和学习锻炼原则上安排1-2年时间,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挂职结束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在挂职和学习锻炼期间工作表现和实绩,作为考核评价、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党委(党组)要采取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业绩展示等方式,抓好对科级干部的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政治素质。考核结果作为科级干部奖惩、交流轮岗、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科级干部政治素质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等方面的表现,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情况。
(三)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
(四)坚持原则,担当作为,有斗争精神,认真履职尽责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等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科级干部侧重工作成效、作风形象、担当作为、廉洁自律、服务对象满意率等方面。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培训首要内容,组织开展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在职培训,提升科级干部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科级干部参加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每年参加各类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90学时。对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重点岗位科级干部的监督管理。对涉及项目、资金、规划审批以及人事、纪检等岗位科级干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不足提醒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针对科级干部存在的不足缺点及苗头性问题,采取定期提醒谈话的方式,指出问题症结,查找分析原因,帮助整改提高。
第十九条 加强“八小时外”监督。党委(党组)要教育科级干部自觉遵守市直机关党员干部“八小时外”言行要求,引导严格自律自制、规范约束,纯洁朋友圈、健康生活圈、净化交往圈。
第二十条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级干部要及时向单位如实报告个人婚姻变化、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从业等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执行科级干部辞职或退休后从业限制。科级干部辞职或退休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及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等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主动向原所在机关报告从业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宝鸡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