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8项。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公务员为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行使职权,有权要求一定的工作条件作保证。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办公地点、办公用品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逐步完善。公务员工作条件的保障应与公务员的职责相适应。一方面,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应当满足履行职责所必需,也就是公务员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条件就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公务员的工作条件不应超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也就是只能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期间使用的工作资料、工具、器材等。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这是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和身份保障权,是保证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和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所必需的权利。公务员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情形和必须履行的程序,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必须依据法定的事由、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属于公务员的劳动所得,获得工资报酬权与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权是公务员的经济权利,是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经济保障,也是调动公务员积极性,促使其更好地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一种激励措施。
参加培训
公务员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公务员参加培训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权利同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具有一致性。公务员作为党执政的骨干力量,担负着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和职责,需要努力提高自己、丰富自己,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参加培训也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是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设定公务员这项权利的直接依据。公务员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承担着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部署、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对本机关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情况较为了解,对机关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比较清楚。赋予公务员这项权利,有利于各级机关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提出申诉和控告
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包括处分、辞退、降职等)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后重新予以处理的权利。其中,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公务员的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指控的权利。
申请辞职
公务员由于主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时,国家允许公务员辞去公职。国家赋予公务员这项权利,保证了公务员依法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增强机关人事管理的生机与活力。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行使辞职权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除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两部分内容。这体现了公务员权利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