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明确了公务员的界定标准,体现了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也吸收了国际通行做法。
界定为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
依法履行公职
依法,既包括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也包括依照党内法规。履行公职,是指依据职责从事公务活动。在我国,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既包括各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等。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按照我国现行编制管理制度,编制可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等。行政编制不单纯是行政机关使用的编制,而是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编制。在一个机关中,不是所有人员都使用行政编制。如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中不驻会的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不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还有一种情况,有的使用行政编制,也不是公务员,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的消防员。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由国家提供工资和福利等保障。这不是说所有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如公立学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由于不具备前两个条件,不属于公务员。
按照上述界定标准,公务员的范围是8类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8类机关分别为: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上述8类机关的人员,不列入公务员范围。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