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市属县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管理,鼓励事业单位创新创优,激发干部队伍干事活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市属正县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副县级事业单位党政正职,以及其他县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考核,主管部门配合。
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
第三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创新创优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四条 领导人员的考核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和个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既担任行政管理岗位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同时考核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业绩。
第五条 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进行,平时考核占40%,年终考核占60%,综合社会评价、民主测评、表彰奖励、处分问责等情况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六条 社会评价采取电话随机访问的形式,对纳入全市年度考核的县级事业单位作风建设、服务群众等情况进行民意调查,分值记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平时考核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一次,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年度内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班子,考核中给予加分,班子成员出现违纪违法违规情况的,年度考核中给予扣分。
(1)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发文表彰的先进集体荣誉,每项加10分;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的先进集体荣誉,每项加5分。
(2)年度内主持开展的工作受到市级领导批示肯定,或在全省系统内受到肯定,召开现场会、作经验交流推广的,每项加3分。
(3)因作风不实、工作失误、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扣5分;被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3分。
(4)年度内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领导班子及个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考核准备。市委组织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对年度考核进行安排部署;市考核组与事业单位党组织沟通考核相关情况;各事业单位总结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撰写个人年度述职材料,填写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2)组织考核。考核组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各单位年度任务完成、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等情况进行了解,作出客观评价,并填写《宝鸡市县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表》(见附件)。
(3)主管部门综合评价。主管部门对下属县级事业单位一年工作情况、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等次建议报告,报市委组织部。
(4)考核结果评定。根据各项评分结果,综合分析考核情况,充分运用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社会评价等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审定后反馈各主管部门。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奖惩依据:
(1)奖励。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适当方式表彰;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提拔重用。
(2)惩诫。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的,领导班子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及时整改;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 ”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职级层次任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免去现任职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3)追责。领导干部履职不到位,作风不严不实,导致目标任务没有完成或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追责。